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自2004年9月四川省教育厅印发执行《四川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以来,已经5年时间。按照《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四川教育实际,在广泛征求试行中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们对《规程》进行了修改。现将《四川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从即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规程
四川省教育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