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委20211113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团学快讯 >> 通知公告 >> 正文
绵城团字〔2023〕3号关于开展“传承雷锋精神、倡导时代新风”主题团日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9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传承雷锋精神、倡导时代新风”主题团日活动的通知

各团总支、团支部:

为加强同学们对雷锋精神的领悟和宣传,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把握雷锋精神的时代内涵,坚持把传承雷锋精神作为立德树人的重要内容,聚焦培根铸魂,持之以恒引导广大师生传承雷锋精神。结合我校共青团工作,现定于2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30日开展以“传承雷锋精神、倡导时代精神”为主题的团日暨团组织生活活动。现将活动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本次活动以“传承雷锋精神、倡导时代新风”为主题,以主题团组织生活为载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广大青年学生,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广泛进行雷锋事迹、雷锋精神和雷锋式模范人物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学雷锋实践活动和社会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机制化,形成践行雷锋精神、争当先进模范的生动局面,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氛围。

二、活动时间

2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30日

三、活动对象

绵阳城市学院所有非毕业团支部

四 、活动内容

1、奏唱团歌:《光荣啊,中国共青团》;

2、组织基层班级团支部青年团员学生学习“传承雷锋精神”相关资料;

3、围绕个人感悟等开展以“传承雷锋精神、倡导时代新风”为主题的团组织交流分享活动;

五、 活动要求

1.在开展团组织生活过程中,各学院团总支需根据文件要求负责

具体的组织、实施;

2.基层团支部可根据本次团日活动的主题,结合专业特色和参与对象需求,对主题进行延伸和拓展,开展和实施相关类别的团组织生活。可通过演讲、辩论、征文、分享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

3.不能随意更改活动主题;

4.制作活动主题相关海报(4K纸张),鼓励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制作电子海报(必须原创且将班级信息制作在海报之中)并在开展主题班会时进行张贴;

5.各团支部所组织开展的主题班会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

6.各团支部青年团员活动期间必须佩戴团徽,着正装(无正装用黑色衣服代替);

7.校团委组织部对各分院团总支、基层班级团支部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时检查、监督;

8.各分院团总支需在基层团支部开展活动前两天递交基层各团支部活动具体开展时间、地点(附件2)于校团委组织部,报备后不得随意更改时间、地点。若有变动,需及时上报校团委组织部;

9.各分院团总支需在活动结束后三天内向校团委组织部递交如下材料:

(1)  各分院团总支的基层团支部分数汇总表(附件3);

(2)  基层团支部的团组织生活材料纸质档(考评表和手绘海报 [手绘海报使用4K 纸张])和电子档(总结书[附两张或两张以上照片]、策划书、对学习内容的心得体会[班级团支部两位负责人分别撰写一份不少于800字的心得体会同时上交]);

(3)   绵阳城市学院月度优秀主题团日活动申报表(附件4)。

六、 活动考评

校团委组织部及各分院团总支组织部将对本次各团支部的团组织生活进行第三方评比,具体要求如下:

1. 团组织生活内容需积极上进、健康向上并营造良好氛围;

2. 各基层班级团支部需提前两天提交团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策划  书于各分院团总支,并于活动结束一周之内,上交本次团组织生活总结书(书面材料)于各分院团总支;

3. 本次团组织生活可以采取讨论会、演讲(限学校范围以内)等多种形式开展,但不能线上组织开展、不能违背本次活动的主题宗旨;

4.  团组织生活结束后,务必将所使用场地的卫生清理干净,关闭电源灯光、多媒体设备和门窗;

5.  活动开展优秀的班级团支部,可填写绵阳城市学院月度优秀主 题团日活动申报表(附件4)于分院团总支组织部。经审核合格后, 各分院团总支组织部可推荐1至3个候选优秀班级团支部于校团委组织部,由校团委组织部评选出最终的优秀团支部;

6.  各团支部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团组织生活的开展,逾期将被视为零分处理;

7.  共青团绵阳城市学院委员会对本次团组织生活未开展及态度不端正的团支部,给予公开发文通告批评处理;



附件:

1.共青团绵阳城市院委员会团组织生活考评表

2.绵阳城市学院××学院团总支活动时间报备表

3.绵阳城市学院××学院团日活动分数汇总表

4.绵阳城市学院月度优秀主题团日活动申报表






共青团绵阳城市学院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团委20211113

扫码关注“绵城新青年”公众号

联系我们:共青团绵阳城市学院委员会 © 版权所有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三星路11号